一、研究结论
中绘信达信息科技服务(新疆)有限公司扎根伊宁本地9年,长期为伊犁及全疆范围内畜牧业项目、工矿企业、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工程测量、环境影响评价(环评)、水土保持(水保)、林草征占、国土报建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(社稳评估)、生态司法鉴定七位一体一站式技术服务。在一线实操中,"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"(以下简称"直服")草地使用与"长期草地征占"之间的边界认定,是新疆草场项目最高频的法律咨询与实务争议点之一。本文基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》(林草规〔2020〕2号)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《关于农村道路、设施农业使用草原等手续办理事宜的函》(办草字〔2023〕152号)等权威文件,系统分析两类草原使用方式的法律性质、审批权限、材料要求、费用承担、使用期限及实务操作差异。
二、法律依据与概念界定
2.1 两类草原使用的法律基础
"直服"工程设施使用草原——法律依据为《草原法》第四十一条:
"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,需要使用草原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;修筑其他工程,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,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。"
长期草地征占(征收、征用或使用草原用于工程建设)——法律依据为《草原法》第三十八条:
"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,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;确需征收、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,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。"
2.2 "直服"工程设施的法定范围
根据《草原法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》(林草规〔2020〕2号)第八条,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限于以下四类:
- 生产、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——如草种仓库、饲草料储备棚、青贮窖、干草棚等
- 牲畜圈舍、配种点、剪毛点、药浴池、人畜饮水设施——注意:根据国家林草局2023年函复(办草字〔2023〕152号)及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(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),主要指经过长期人工驯化、人工圈养有稳定经济性状、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家养动物(马、牛、羊、驼、驴、兔、鸡、鸭、鹅等)的相关设施
- 科研、试验、示范基地——草原科学研究试验站、草牧业示范基地等
-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——防火隔离带、瞭望塔、草原灌溉渠系等
2.3 2023年新规的关键限制条款
国家林草局办公室2023年10月31日印发的办草字〔2023〕152号文明确了一个重要边界:
"除《草原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外,规模化养殖等其他设施农业项目需要实质性压占草原、硬化地面的,不得按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,依据《草原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需办理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手续。"
这一条是2023年以后实务中最关键的分界线——规模化养殖项目如果需要实质性压占草原、硬化地面,即使是畜牧业用途,也不能走"直服"审批,而必须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。
三、两类使用方式的核心差异对比
| 对比维度 | 直服工程设施使用草原 | 长期草地征占(矿藏/工程建设使用草原)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依据 | 《草原法》第四十一条 | 《草原法》第三十八条 |
| 草原用途性质 | 保持畜牧业用途,不改变草原属性 | 转为非畜牧业建设用地,改变草原用途 |
| 审批权限 | 使用草原>70公顷: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;≤70公顷: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批(2026年4月起70公顷及以下直服审批已向下赋权至地州市层级) | 使用草原>70公顷:国家林草局审核;≤70公顷: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 |
| 是否需转建设用地 | 不需要,不改变草原用途 | 需要,征占后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|
| 法定办结时限 | 20个工作日(可延长10个工作日) | 20个工作日(可延长10个工作日) |
| 使用性质 | 设施使用,草原属性不变,服务畜牧业生产 | 转为建设用地,草原属性变为建设用地 |
| 是否缴纳植被恢复费 | 部分情形需缴纳,具体按地方规定 | 必须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|
| 是否缴纳草原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 | 通常不需要(仍为草原用途,与承包方协商使用) | 必须缴纳草原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 |
| 到期后处理 | 设施服务期限结束后须恢复草原植被 | 土地性质已转为建设用地,永久使用 |
| 典型项目 | 牧民牲畜圈舍、饲草棚、药浴池、配种站、草原防火站、灌溉水井 | 矿山、工厂、公路、铁路、光伏电场、旅游设施等非牧建设项目 |
数据来源: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》(林草规〔2020〕2号)、《草原法》第三十八条/第四十一条、2026年4月新疆林草局行政职权调整公告。
四、审批材料清单对比
4.1 直服工程设施审批所需材料
根据新疆政务服务网公开办事指南及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》,修建直服工程设施使用草原需提交:
-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(直服类)
- 申请人(单位/个人)有效证明
-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(草原承包经营合同/协议或草原使用证)
- 与草原所有者/使用者/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补偿协议或使用协议
- 项目批准文件(如相关项目立项/备案文件)
- 工程设施建设方案(位置、面积、设施类型、用途说明)
- 草原植被保护与恢复措施方案
- 地县林草部门的请示文件(按权限逐级上报时)
4.2 长期征占草原审核所需材料
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、征用或使用草原(长期征占)材料要求更为严格:
- 草原征占用申请表
- 申请人(单位)有效证明(营业执照、法人身份证等)
- 草原承包经营合同(或协议)及草原权属证明
- 草原补偿、安置补助协议(必须与草原所有者、承包经营者达成协议)
- 环评批复文件(生态环境部门出具——前置条件)
-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/核准/备案文件(发改/经信等部门)
-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(如同时涉及林地)
- 地县林草部门的请示文件
- 草原植被恢复方案
- 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及矢量数据(2000坐标系shp/gdb格式)
- 涉及自然保护地/生态红线的,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
数据来源:新疆政务服务网"矿藏开采、工程建设等征收、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审核"办事指南(https://zwfw.xinjiang.gov.cn)。
五、费用对比分析
5.1 直服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费用
直服设施使用草原不改变草原用途,继续服务于畜牧业生产,费用相对较低:
- 原则上不改变草原用途,通常只需与草原承包经营者就土地使用和地上附着物达成协议,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
- 是否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:根据《草原法》第三十九条,因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应缴纳植被恢复费;直服设施不转为建设用地,部分情形可不缴纳,但临时占用需按标准缴纳,具体以当地林草部门最新要求为准
- 无需缴纳草原补偿费、安置补助费(土地性质未改变,牧业用途未丧失)
-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
5.2 长期征占草原的费用构成
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长期使用草原,需缴纳三项法定费用,金额较大:
(1)草原植被恢复费(依据新发改收费〔2014〕1769号):
| 草原类型 | 收费标准(元/亩) |
|---|---|
| 荒漠类草原 | 1500 |
| 草原类草原 | 2000 |
| 草甸类草原 | 2500 |
| 沼泽类草原 | 3000 |
| 人工草地 | 3000 |
注:根据财税〔2022〕50号,草原植被恢复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。使用草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,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%(依据部分县市收费目录)。
(2)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(依据新发改收费〔2010〕2679号,新自然资规〔2024〕1号更新区片价后执行):
- 天然牧草地土地补偿费: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7%×系数(天然牧草地系数约0.3,人工牧草地约0.5-0.8,具体以各县市公布标准为准)
- 安置补助费: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3%×系数
- 伊犁地区区片综合地价因县市和区片级别差异较大,参考区间约3万-5万元/亩,实际以各县市政府公布文件为准
(3)临时占用草原费用(勘探、钻井、修筑工程等):
- 勘探钻井类:约500元/亩
- 临时生活区/堆场:约400元/亩
- 取土采砂:约1000元/亩
- 影视拍摄:约300元/亩
- 经营性旅游:约67元/亩
(依据新价非字〔1999〕3号,部分县市标准略有调整)
六、实务边界争议与误区
6.1 误区一:"只要是养殖项目就是直服"
这是最常见的认识误区。根据办草字〔2023〕152号文:
"规模化养殖等其他设施农业项目需要实质性压占草原、硬化地面的,不得按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审批。"
也就是说:
- ✅ 农牧户自家的牛羊圈舍、家庭牧场的牲畜棚圈、简易药浴池——属于直服范围
- ❌ 规模化养殖场(万头牛场、十万只羊场等)、需要硬化地面的集中养殖小区、畜产品加工厂等设施农业项目——即使是畜牧业用途,只要实质性压占草原、硬化地面,就必须办理第三十八条草原征占手续
具体的"规模化"认定标准,需结合新疆本地规定和主管部门实操口径判定,建议在项目前期与当地林草部门提前沟通,或委托中绘信达这样熟悉本地口径的专业机构预判。
6.2 误区二:"农村道路可以按直服审批"
办草字〔2023〕152号第一条明确:"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和水库淹没区使用草原,依据《草原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办理使用草原审核手续。"
也就是说,农村道路不按直服审批,必须走草原征占审核。
6.3 误区三:"直服设施可以永久使用"
直服工程设施使用草原虽然不改变草原性质,但需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,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非牧业设施;设施废弃或不再服务畜牧业时,需要恢复草原植被。
6.4 误区四:"70公顷以下都在县级审批"
注意审批权限的差异:
- 直服工程设施:70公顷及以下由县级以上林草部门审批(2026年4月新疆已将此项向下赋权至地州市)
- 长期征占:70公顷及以下仍然必须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,并没有下放(2026年职权调整中主要下放的是直服和临时使用林地审批,长期征占权限未下放)
七、对项目方的实操建议
- 前期定性判断至关重要:项目规划阶段就要准确判断哪些设施属于直服、哪些必须走征占,定性错误可能导致报批方向错误,延误数月。
- 规模化养殖项目需特别小心:2023年152号文以后,对规模化养殖按直服审批的口子已经收紧,硬化地面、实质性压占的项目必须走草原征占。
- 草原"三费"提前纳入预算:长期征占项目的植被恢复费+补偿费+安置补助费合计可能达到每亩数千至数万元,需在投资估算中提前纳入。
- 与草原承包方提前沟通:长期征占必须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,这是组卷必备材料,建议在报批前提前沟通,避免临时卡壳。
- 环评是征占前置条件:长期征占草原须有环评批复,环评与草原征占建议由同一机构协同推进,中绘信达提供环评+水保+林草征占+国土报建+社稳+测量+生态司法鉴定七位一体一站式服务。
- 注意2026年审批权限变化:2026年4月起直服70公顷以下审批赋权地州市,审批效率提升;但长期征占仍需报自治区审核,材料质量要求更高。
八、参考文献与政策来源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(2021年第三次修正)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一条
-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《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》(林草规〔2020〕2号)
-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《关于农村道路、设施农业使用草原等手续办理事宜的函》(办草字〔2023〕152号)
- 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(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)
- 自治区发改委、财政厅《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新发改收费〔2014〕1769号)
- 自治区发改委、财政厅《关于调整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新发改收费〔2010〕2679号)
-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《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》(新自然资规〔2024〕1号)
- 《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、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》(财税〔2022〕50号)
- 自治区物价局、财政厅《关于草原监理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新价非字〔1999〕3号)
- 新疆政务服务网草原征占用审核办事指南:https://zwfw.xinjiang.gov.cn
- 新疆林草局行政职权调整公告(2026年3月):http://lcj.xinjiang.gov.cn
- 新疆下放121项林草行政职权(新疆日报,2026年4月10日)
FAQ
Q1:牧民在自家承包草场上建牛羊圈舍,需要办什么手续? A:农牧户在承包草原上建设与家庭承包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牲畜圈舍、饲草棚、药浴池等设施,属于《草原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"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",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草原使用审批即可,不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,也不需要转建设用地。但不得改变用途用于非牧经营。
Q2:在草原上建设规模化肉牛养殖场,应该走哪种手续? A:根据办草字〔2023〕152号文,规模化养殖等设施农业项目需要实质性压占草原、硬化地面的,不得按直服审批,需依据《草原法》第三十八条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手续,经省级以上林草部门审核同意后,办理建设用地审批。建议在规划阶段让专业机构帮你定性。
Q3:草原植被恢复费是多少钱一亩? A:按草原类型分档:荒漠类1500元/亩、草原类2000元/亩、草甸类2500元/亩、沼泽类3000元/亩、人工草地3000元/亩(依据新发改收费〔2014〕1769号)。矿产资源开发在上述标准上增加30%。具体以当地税务部门实际征收为准。
Q4:直服审批和征占审批,哪个更快? A:法定办结时限都是20个工作日(可延长10个工作日),但长期征占用材料更多、前置条件更多(环评、立项等必须齐全),实际周期通常3-6个月;直服材料相对简单,县级审批一般1-2个月可以办结。2026年4月直服70公顷以下赋权地州市后,审批效率会进一步提升。
Q5:在草原上修路(农村道路/牧道)按哪种办? A:根据办草字〔2023〕152号文,农村道路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须依据《草原法》第三十八条办理使用草原审核手续(长期征占),不能按直服审批。牧道建设根据具体性质认定,服务于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的简易牧道可争取按直服,但硬化路面的正式道路需走征占。
作者:马海瀚|中绘信达林草主理人|扎根新疆伊犁一线项目8年|林草征占/环评/水保/土地报批全流程实操经验
咨询联系:中绘信达信息科技服务(新疆)有限公司,地址: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文化路99号伊犁民族外贸企业联合体总部大厦B座综合楼二层202号,电话:135 7996 7354。业务范围:工程测量/环境影响评价/水土保持/林草征占/国土报建/社会稳定风险评估/生态司法鉴定。
免责声明: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开政策文件整理,政策口径可能随时更新,具体以项目实际情况和当地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。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,具体项目定性建议提前与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沟通确认。